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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日期:2014年5月12日  作者:  字体:[] [] []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安市财政

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赣财预[2005]13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财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高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高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2、高安市财政局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通讯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预算      应急保障       预案         通知                                                              

  送:宜春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局、市地税局。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6印发          

                                            共印120

附件1:

 

 

高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启动标准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价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6.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赣财预[2005]1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⑴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⑵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按照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⑶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

2.1.1  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分管预算的副局长负责。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股、预算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股、社会保障股、企业股、非税收入征管股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  市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股室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股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要建立与市政府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

保障的,相关市直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

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局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07955212381;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股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成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市财政局业务股室接到相关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  市财政局局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市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市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中央、省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我市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中央、省没有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其中,税收管理权限在市级的,报市政府审批;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的,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

4.3.3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中央、省没有制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根据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减免政策建议,并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

4.3.4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5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中央和省级制定了财政支出政策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比照上级财政支出政策,及时提出贯彻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中央和省级没有制定财政支出政策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财政支出根据市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救助;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乡镇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市级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军队、武警应市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出面请求支援的政府负担。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手续,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乡镇财政所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高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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