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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在线关于印发高安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5年5月04日  作者: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第三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本地、本行业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而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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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4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高安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高安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强调统一指挥,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三)顾全大局,稳妥处置。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同时,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稳妥、有序地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非法集资事件一经发现,市政府将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高安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等领导任副组长,市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应急办、金融办、法制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国土局、房管局、机关事务局、信访局、工商局、工信委、民营企业局、维稳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单位组成。必要时由市处置领导小组指定其他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具体协调、联络工作,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本行业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处置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情况;按照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完成市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①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处置领导小组的宣传要求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宣传的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对市处置领导小组通报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②市委政法委:负责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协调督办;协调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开展收集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和矛盾化解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配合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③市金融办:承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报表、文字资料的报送;协调和督查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工作;负责小贷、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④市公安局: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负责追捕犯罪嫌疑人,依法扣押有关账目和会计资料,冻结涉案资金,扣押涉案资产,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及时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手段、规模等信息;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现场维稳等工作;配合非法集资案件的信访答疑、法制宣传等工作。

⑤市人民法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好资产变现和性质认定、赃款赃物追缴、债权债务清理等善后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信访答疑、法制宣传等工作;积极参与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⑥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批捕、起诉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信访答疑、法制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产变现和性质认定等工作。

  ⑦人民银行高安市支行:参与查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协调金融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进行监测、预警,组织金融机构参与宣传工作;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配合市政府以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⑧市银监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主要关联人的资金账户、资金流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转移;参与市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的案件性质认定工作;组织金融机构参与宣传工作;配合市政府以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⑨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重点负责投资公司、融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金融仓储公司、理财公司等无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工商实体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参与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组织的案件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

⑩市信访局:受理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事项并及时反馈;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市维稳办:负责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按照其特点制订专项维稳预案;参与协调处理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的维护工作;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社会大局稳定苗头的信息收集、研判。

  ?市法制办: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其他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园区)内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农民资金互助社、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等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信息报送、处置善后等工作;建立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在处置本辖区(园区)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发挥主要作用,保持社会稳定;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取缔的非法集资机构资产的清理、清退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稳定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日常监管、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等方式,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稳定的各类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信访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信息认定
  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于酝酿过程中的;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

(三)预警行动
  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接到主管(监管)和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属实的,需在1小时内向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报送相关市领导,及时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成立处置领导工作组,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现场调查与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核查清楚。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1V)、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四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1V)指参与非法集资人数1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县(市、区),参与非法集资人数2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l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参与非法集资人数5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5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多个县(市、区),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5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亿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报市领导研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启动,处置领导小组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1、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及机构名称、地点、事件发生等情况;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等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应急处置
  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内发生群体性非法集资信访事件、影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的,市机关事务局(驻地民警)需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并向市有关领导及时报告,市政法委、信访局、维稳办、金融办及相关部门和涉及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须积极参与,迅速赶赴现场配合市机关事务局进行疏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商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办法、期限;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对无理取闹不听劝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遇到上访人员突发急病的,报120或及时送医院救治。如发生越级去省去京上访的,获取可靠信息后,由市信访局、维稳办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可控。遇有资金掮客逃跑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要及时调查,依法采取特别措施,对其财产进行追索、保全、清偿,尽最大可能减少群众损失;市检察院、法院及时立案、依法审理。
 
 (五)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置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把关扎口对外发布。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市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等,并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评估报告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同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事件处理有关的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事发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迅速、准确、畅通、高效运转。

(二)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处置工作人员。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奖励和责任。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在处置工作中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问责追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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