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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年5月24日  作者:  字体:[] [] []
 

高府办发〔201833

 

 

28365365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8365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2018524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赣财非税[2016]18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7号),为了限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使用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宣传部、工信委、发改委、城建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商务局、公路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高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是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工作,其所属市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散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墙散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立项工作,对未取得布点批复的不得立项;负责编制《高安市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企业产品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产品和原材料质量、计量;防止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影响我市的工程建设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加大对无照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及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经营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非法行为。

第七条  市城建局负责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审核办理相关资质,同时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施工环节质量、安全和生产资质的监督管理,并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严肃查处将生产资质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的非法转让行为,以及无资质企业挂靠或以分站名义生产、销售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为;凡建筑工程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混凝土、预拌砂浆,一律不予质量监管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的管理,严肃查处环保未达标、未经环评和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企业违规生产;负责加强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管。

第十条  市国土局不得向未布点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供地;负责依法查处未布点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违法用地行为,对已经供地的负责收回租用(或买卖)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依法征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缴纳的税金,防止税源流失。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负责严禁非法搅拌站及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进入城市规划区;防止车辆损害市政设施、破损路面及抛、撒、滴、漏造成路面污染。

第十三条  市公路分局负责依法依规打击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超载超限和不规范装卸行为。

第十四条  市供电公司负责配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电力控制,对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搅拌站、预拌砂浆企业,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并拆除相关电力设施进行彻底断电。

第十五条  市交警大队、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专用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商务局负责按照设立加油站的相关许可要求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监管工作,严禁在辖区内非法新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对未批复、手续不全、无生产资质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牵头负责取缔关闭并拆除地面上的一切生产设备。

第十八条  财政、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准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套的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风险可控,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方可布点和立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报工信、发改、城建、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其他营业证照。同时,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后,方可生产、经营。市工信委(墙散办)按规定将其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申报范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二十二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相关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并按时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等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为了更好的监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及避免税费的流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信息系统平台,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由税务部门根据生产量核定税收。信息系统平台未建前,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用电量或水泥实际用量核定税收预警线。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区域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区域的高层建筑物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本市范围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投资50万元以上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应该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条件的乡镇应当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为有序合理推动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列入市城区房屋建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所有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交易合同到工信委(墙散办)核验盖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设计、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工信委(墙散办)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将建设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书。

第二十九条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工信委(墙散办)核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1)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2)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4)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5)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科学技术、市场监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技术、工艺、设施和设备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向集约型和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委(墙散办)对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供电,并可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或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工信委(墙散办)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供电,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对执法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一经发现将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乡镇关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企业法人代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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