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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年7月18日  作者:  字体:[] [] []
 

高府办发〔201852

 

 

28365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关于印高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8365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2018713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宜春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障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是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的重要支撑;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重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的重要前提。

二、主要任务

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乡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相较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省级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根据国家、省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实现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汇总全市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市国土局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乡两级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技术路线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二)比例尺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5000比例尺;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采用1:2000比例尺。

(三)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0001:5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分带。

(四)影像数据

原则采用省级下发的0.2米影像作为调查底图,如没有0.2米影像数据则采用国家下发的1米影像数据作为调查底图,其他影像数据成果作为参考。

(五)地类图斑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确保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六)技术路线方法

采用省级下发的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疑问图斑作为调查底图,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应用“3S”一体化外业调查技术,准确查清全市城乡范围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

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经县、市、省逐级质量检查合格后,生成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建立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变更以及调查成果后评估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各级内外业检查、数据库建设、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汇总及专题图制作。

(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根据省级制作的调查底图和疑问图斑数据,结合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采用“3S”一体化技术和综合调绘方法(即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调查原则

继承性原则:对以往调查形成的地类调查等成果,经核实确认无误的,应予以充分继承采用。

实事求是原则:土地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现状为依据调查认定地类,确保数据、图件、实地三者一致。

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提高精度服务成果应用的目标,当有多种数据来源时,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开展调查工作。

2)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第三次土地调查县级调查界线以省级下发行政界线为准。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乡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调整界线数据。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面积制作县级数字化调查界线图,并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3)地类调查

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分类》标准,对外业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首先,依据省级下发最新0.2米正射影像和疑问图斑,参考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内业判读;其次,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和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工作。

调查内容与精度

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超过400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超过600平方米的其他地类都需要分别调查。

地类调绘及补测

以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相关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详细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和权属单位等属性信息。

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及补测,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应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地形地貌不明显的地方采用GPS仪器补测法,地形地貌明显的地方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调查标注

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园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灌丛草地;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稀疏草地;

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 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202属性。

变化图斑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省级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省级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A.未按省级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省级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B.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C.对省级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D.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E.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班,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0.2米正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乡镇(街道、场、园区)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1)调查范围和界线的确定
依据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和边界,并结合影像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调查范围和界线。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的面积和界线作为控制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的依据。

2)准备工作

收集资料

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土地执法检查、城镇村规划、地理国情普查等其他相关资料。

工作底图制作

城镇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制作以0.2米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利用城镇规划、地籍调查及地形图等资料,采用数据转换、抽取或数字化等方法,主要绘制城镇土地利用调查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城镇土地利用框架,制作城镇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

村庄土地利用调查底图制作以0.2米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结合村庄地籍调查、土地整治等资料,采用数字化或数据转换、抽取等方法,主要绘制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公用道路、水塘、成片林木等村庄土地利用框架,制作村庄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

3)地类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依据《工作分类》规定的二级分类要求,划分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斑应不重不漏的覆盖全部调查范围。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a图斑勾绘

以城镇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依据城镇地籍调查中宗地界线、土地用途或参考城镇规划的功能分区,按照《工作分类》,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结合影像特征初步勾绘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特大型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土地利用类型显著不同且界线明显的,可以依据《工作分类》划分成多个图斑。

城镇道路两侧非商业门面等,归并到相邻图斑。

城镇内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并标注“201”“202”属性。

b外业核实

利用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和其它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城镇土地利用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城镇土地利用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查

a图斑勾绘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依据村庄地籍调查(含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按照《工作分类》,结合影像特征初步勾绘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将村庄内部够上图面积的农用地按实地现状调绘,并标注“203”属性;

房前屋后不够上图面积的空地、晒场、树木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可适度综合到相邻地类;村庄用地周边够上图面积的农用地,应按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村庄内部的村委会、学校、广场、绿地、工矿仓储用地等应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相应地类细化调查;穿越村庄的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保留公路、铁路、河流的完整性,不作为村庄内部的图斑进行勾绘。

b外业核实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土地整治和其它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

a衔接内容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衔接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重点做好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集体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城镇村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

b衔接要求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应无缝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应进行无缝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位置为原则,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城镇村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

()权属调查

1、调查内容

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成果,收集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整治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中的权属界线资料,将收集的权属界线套合在土地调查工作底图上,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或错误部分,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权属状况。

2、调查方法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的权属界线叠加套合在调查底图上,对权属界线与影像、实地不一致或错误之处,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分析权属差异原因并记载,并将调查初步成果反馈不动产登记部门。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认可后,将其作为第三次土地调查应用的权属调查成果。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变更和更正登记,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与第三次土地调权属调查成果的一致性。

(三)开展专项调查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进行细化调查,分类标注。

河道耕地是指位于河道内或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耕地是指位于林区内林业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是指受土地荒漠化、沙化影响的耕地。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由国家统一制作并下发。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全市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根据省级规范后的参数体系和经调查测算后的基础数据,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等别测算,更新分等数据库,经省级核查后入省级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四)开展全过程核查

为了保证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自检制度,并自觉接受设区市级复查、省级检查。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并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设区市检查和汇总。

(五)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数据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购置、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1、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购置

为满足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需要,节省招投标成本和市县财政负担,省级拟统一采购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离线单机部署、授权使用的模式,提供数据库建设及管理软件。

2、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等,DEM数据、DOM 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省级和国家质量检查。

3、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利用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质量检查软件,将调查成果矢量数据、元文件、汇总表格等导入,检查需入库数据的质量,其中包含空间拓扑检查、属性检查、多图层数据关系检查、接边检查、表的逻辑一致性检查等。

1)矢量数据检查

矢量数据的检查内容包括:图层完整性检查、图层属性检查、拓扑关系检查、数学基础检查、图层逻辑关系一致性检查。

2)统计报表数据检查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检查统计报表数据成果文件夹中表格的命名、内容、结构是否符合要求;表内逻辑是否一致(即上级行政区划统计结果是否等于下级行政区划汇总结果、小计值是否等于各分类汇总结果)表间逻辑是否一致(各个汇总表中相同统计项的值是否与土地利用变更表保持一致)

3)元数据检查

对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检查元数据的命名、内容、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文档资料检查

对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检查其他文档资料的文件格式、命名、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第三次土地调查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六)开展统一时点数据更新

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应用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时点统一更新到20191231日。

统一时点变更仅对从完成调查时间到统一时点之间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化部分进行变更,对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得擅自变更。行政界线未发生变化时,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和面积不得改动。

市国土局对全市行政区域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主要工作方法:

(1)收集已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国家提取变化图斑以及其他基础资料;

(2)根据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结合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执法监察等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在内业预判的基础上确定需要开展实地外业调查图斑,并按照国家要求对变化图斑进行举证调查;对于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更新处理;

(3)以统一时点前形成的土地调查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利用建库软件将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数据更新建库处理,并形成统一时点更新汇总成果。

(七)成果汇总分析

利用更新汇总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于日常国土管理工作中,同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比较分析其数据的变化趋势与原因;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要求,制作土地利用数据图集、各种比例尺的专题土地利用挂图。主要工作有:

1、数据汇总。以本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级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编制出版专题图集。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编制专题图集,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内容。

3、数据衔接与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写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田坎

1)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

2)田坎系数继续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成果。

2、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3、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4、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5、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6、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我市国土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7、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8、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9、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应说明原因,逐级报设区市级、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

10、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1-8(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五、主要成果

通过第三次土地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六、组织实施

高安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采取政府组织、国土部门实施、技术作业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模式。为更好地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将突出以下工作:

(一)健全领导机构。成立高安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场、园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要领导兼任。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产业园设立审核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第三次土地调查财政负担经费的核定、划拨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场)的行政界线的确认;

市统计局协同第三次土地调查相关数据提供和发布;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全市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草地管理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耕地、草地数据对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业一张图数据、湿地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林地、湿地数据对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市水利普查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水域数据对接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市开发边界范围、风景名胜区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城市、建制镇、风景名胜数据对接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工作培训、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调查工作督导,调查成果的核查、验收、汇交和发布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市生态红线、用途管制、公共管制等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数据对接工作;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负责配合技术作业单位开展内业勾绘和外业调查工作。

(三)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积极组织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调办)和技术单位人员参加省、设区市级培训,同时,由市三调办会同技术作业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行政村负责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进度安排

按照整体工作部署要求,从2018年上半年起,启动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相关工作,2020年完成全部调查和总结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83月底前,完成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机构组建等前期准备工作。

20184-6月,完成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编制经费预算。

2018810日前,按照部、省相关要求,完成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作业队伍招投标工作。

201812月底前,在接到省级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我市土地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

20191-5月底,完成我市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完成自查;7月底前,完成设区市级复查;8月底前,完成省级内外业核查;12月底前,完成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191231日,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20206月底前,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工作总结以及成果表彰等事项。

(五)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1)土地调查数据是核定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

2)国家层面编制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编制调查技术规程、完善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制定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

3)省级层面编制了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系列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指南、省级检查验收办法等。

4)针对调查中涉及到的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国家、省级层面将会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经费保障

市国土局要依据省三调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工作经费测算参考(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调查办发[2018]5)要求,结合高安实际,做好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要按时拨付,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保障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3、技术保障

市三调办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统一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工作的具体方案。

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合成果精度。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质检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本次调查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分包,违规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被列入国土资源管理技术保障单位黑名单。

2)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市三调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分析进展情况,查找差距及存在的问题,破解疑难杂症。认真落实月报、季报制度,市政府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查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乡镇(街道、场、园区)进行重点督导。

3)建立检查验收机制。市三调办要会同质检单位,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机制,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认真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市三调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逐级上报设区市级、省级检查验收。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涉密数据保密要求。本次调查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材料及取得的成果等均应按照国家要求的保密级别进行管理和使用。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对调查工作中使用或者获得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泄密的问题。本次调查成果,将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调查成果。在国家未发布相关规定前,相关成果不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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