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 环罚〔2018〕10 号
江西众品鑫科技有限公司(原高安市业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MA35KIB41Q
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建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庆丰
我局于 2018 年 3 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通过雨水排放管口排放至喻家塘水库,且水库边缘水质污染呈明显颜色分界,水体呈现淡暗色;
2、经高安市环境监测站对水样化验所排废水色度超标 。
以上事实,有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 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 )环罚告字〔
2018 〕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给予行政罚款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高安市工行 户名: 高安市财政局 账号: 15082501290000599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