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 环罚〔2018〕6 号
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685990114R
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建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巨林
我局于 2018 年 4 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上报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
2、将危险废物煤焦油提供给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及单位 。
以上事实,有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 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 )环罚告字〔
2018 〕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8 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辩说公司只违反了《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物转移联单。没有违反该法的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没有全面考虑案情,还有出售给个体郭洪岗两车的体现;对第3点贵局处以上限说法也没有法律的依据,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定量权细标准《固体物污染防治法》(六)不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4)转移20吨以上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从而对此申辩不给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的规定,未经上报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行为。
2、按照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规定进行事先申报,批准后方可转移。
3、行政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高安市工行 户名: 高安市财政局 账号: 15082501290000599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宜春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6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