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行罚 [2018] 4号
江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 :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3609837567543123
地址:高安市八景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宏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原料棚盖未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密闭防尘设施 ;
2、水泥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3、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导致扬尘过大。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行罚告【2018】6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
2、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户 名:高安市财政局
账 号:1508250129000059963-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28365365体育在线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