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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18年5月22日  作者:  字体:[] [] []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高环行罚 [2018] 4

江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3609837567543123

地址:高安市八景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宏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4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原料棚盖未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密闭防尘设施

2、水泥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3、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导致扬尘过大。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于20184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行罚告【2018】6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2、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名:高安市财政局

  号:1508250129000059963-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28365365体育在线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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